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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GDR存托人和境外跨境转换机构的证券账户数量限制

2021年12月25日 18:37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8688   

日前,中国结算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拟放开GDR存托人和境外跨境转换机构的证券账户数量限制。

放开GDR存托人和境外跨境转换机构的证券账户数量限制

据介绍,为做好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拓展优化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细则》。高鹏控制使用账户组期间,账户组交易“福建金森”的资金与高鹏工商银行尾号2836的银行账户等密切关联,主要使用郑某余,林某华,张某杰等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分别转入账户组进行交易。。

一是拓展适用范围本次拓展优化,境内方面拟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拟将瑞士,德国市场纳入《细则》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为境内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修订为境外证券交易所,沪伦通存托凭证修订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

二是适应融资型CDR发行上市需要本次拓展优化,拟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细则》第五条对CDR上市前应办理的登记业务进行了原则规定,可适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及配股等情形,第六条参照科创板,创业板相关实践,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了原则规定,第八条增加了提供 CDR增发服务的原则表述上述原则规定后续将通过业务指南细化落地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融资型CDR发行涉及的申购及资金结算等具体业务,可直接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本《细则》未再作具体规定

三是放开GDR存托人和境外跨境转换机构的证券账户数量限制从满足市场需求的角度出发,本次修订删去了原《细则》第八条中一家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可在本公司开立一个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一家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可在本公司开立三个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的限制规定,对于确有需要的,允许相关主体根据业务需要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多开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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